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如果不是本村村民,購買土地建房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證家庭擁有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按照省規定的標準有房住,自治區、直轄市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不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閑置土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要統籌合理安排宅基地使用,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居住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贈與房屋后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農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房。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工作。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如果不是村里的村民,買地建房不受法律保護。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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