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因政府規劃調整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商業綜合體項目”建設合同的目的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土地使用權人無法履行2016年10月27日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電子監管編號:4501242016b0259)和《交易確認書》,經報請馬山縣人民政府批準(x政函[8]號),決定撤銷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我局簽訂的x市商業綜合體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電子監管編號:4501242016b0259)及年月日簽訂的交易確認書2016年10月27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另一種方式完成補償。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合同完全解除、土地收回協議簽訂后60日內,持《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和《成交確認書》向我局申請辦理土地收回置換手續。逾期不申請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和“交易確認書”將依法直接廢止。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日 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律程序 1。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市、縣級政府機關的批準,修改土地利用文件,為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者企業編制搬遷申請,或者由國土部門決定收回國有土地國土資源部應當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具體方案,并公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及有關事項,或者以其他能夠確保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發出通知,同時告知被收回人聽證的權利。 2。組織聽證 國有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國土資源部門接到請求后,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組織聽證后,根據聽證各方的意見,制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并將方案連同聽證記錄報送批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經批準使用國有土地的。補償通過劃撥方式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除被征收人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嚴重違法外,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經營者,應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或者安置加貨幣補償的方式。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如果國家需要土地或者使用者違反有關規定,國家有權收回土地。通常,先制定恢復計劃,然后組織聽證會,再制定整改方案,最后進行相應的補償。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你負責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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