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吊銷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原批準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的土地;(二)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未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超越批準權限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不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用地;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批準文件無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為無效征收、使用土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批準或者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縣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取消土地登記是否違法?
對于擁有兩處宅基地的農村村民,縣政府有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收回,土地局是辦理土地登記的機關。土地登記發(fā)證后,縣政府是否有權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取消土地登記?筆者認為,縣政府有權直接取消或取消縣政府的土地登記發(fā)證,而國土局則沒有這樣的權限。《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土地登記,頒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同級政府、復議機關和司法機關有權撤銷政府的登記發(fā)證,這是由政府的職權決定的。土地局是土地登記的專門機構,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國土局的土地登記行為和國土局出具的加蓋政府印章的土地證,在法律上被視為同級政府的登記行為。因此,在以政府名義作出注銷決定的同時,注銷土地登記或者土地權屬證書,不是政府的越權行為。國土局根據縣政府的決定,可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收回土地使用權和注銷登記是兩項獨立的行政行為。政府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后,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似乎更符合土地登記的具體規(guī)定。但如上所述,由于國土局的登記行為被視為政府行為,在政府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后,國土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國土局注銷登記仍應被視為政府行為縣政府的行為。
縣政府取消土地登記的決定是否必須基于村委會的申請?登記行為本質上是基于申請的行政行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的權利人自行申請,必須有登記申請。但對于注銷登記,權利人往往在喪失權利后懶得申請注銷登記。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或土地管理局是否可以作出取消登記的決定。原因有二:一是由注銷登記的性質決定的。因權利期限屆滿等原因注銷登記的,首先是權利的喪失。撤銷是實體權利喪失的確認。因此,在政府作出收回土地的決定后,可以根據職權予以取消。二是《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記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和其他土地權利人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guī)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和注銷土地證,“因此,縣政府作出注銷土地登記的決定,不需要土地所有人村委會的申請。二審法院認為,縣政府未經村委會申請,擅自作出撤銷土地登記決定,屬于違法行為。
以上是小編解釋的關于吊銷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集體土地使用證被吊銷,需要一定的依據。不能隨便撤銷,要合法使用,不能違規(guī)使用,否則就會被撤銷。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前往律霸進行專業(yè)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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