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屬于克扣: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3、無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經濟補償如何支付的法律規定
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在員工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企業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但是企業無正當理由扣減員工應得工資,則屬于克扣工資。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不屬于克扣工資: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單位克扣工資怎么辦
1、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有哪些情形不屬于克扣工資?發現單位有克扣工資行為,但又不太確定這種行為是否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時,勞動者可以將自己面對的情況及時找律師了解下。關于克扣工資情形的認定存在著疑問,請來律霸網上找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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