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夫妻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后,會再進行一個結婚公證,而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于涉外婚姻。那么你知道涉外結婚公證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嗎?又需要哪些材料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了解。
一、涉外結婚公證的流程
1、需要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公證;
2、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
3、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只有經過這三步確認的文書,才能在國內的法院使用。
二、涉外結婚公證,當事人應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有哪些?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2)結婚證原件。
注: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內容為×××與×××于××××年××月××日在××市(縣)按照我國傳統風俗習慣結婚。
代理人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涉外結婚公證需要注意的事項
1.如果結婚證書遺失的,應根據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出具公證。
2.對于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所謂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申辦有關結婚公證的,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然后憑結婚證書出具公證書。
3.對于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夫妻關系公證書。
4.對于解放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發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
5.對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結婚的,如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戶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了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簽名蓋章屬實。
6.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后,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
涉外結婚并不一定就要辦理公證,但如果處于實際需要辦理結婚公證的話,可以根據小編帶來的內容進行辦理。如果在這方面還有問題的話,不妨咨詢律霸網站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相信專業律師會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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