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修正案)》第二條規定,在市、縣、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本條例的規定。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和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納稅人的類型:
(1)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上,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和受托人是納稅人;
(3)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的實際使用者是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為納稅人,各方分別納稅。城市土地使用稅是以征收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的稅額征收的一種稅。目前,城市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僅限于市、縣、建制鎮、工礦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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