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市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征、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2) 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后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3) 根據《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城市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基礎,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量面積為準。
2。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的,以該證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頒發土地使用證的,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繳納相應的稅款,并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進行調整。現行稅法還規定:(一)企業關閉、注銷、搬遷后,原用地不作他用的,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暫時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稅,自治區、直轄市。(二)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地方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批,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批準;每年減免1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審批,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土地的,應當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稅。
對于您提出的“一般城市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期限是什么時候”的問題,城市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式,即有的地方每年可以繳納土地使用稅,有的地方必須在一定時間繳納。你可以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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