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何規定?
1。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根據我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市土地才需要征稅。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稅。城市土地使用稅是對市、縣、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以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個稅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縣城、鄉鎮、工礦區確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不等。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單位稅因地而異,請咨詢當地稅務局。
2。土地使用稅征收方式:
申報城市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在首次申報城市土地使用稅前,應當先向稅務機關登記城市土地使用稅信息,并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后,即可辦理城市土地使用稅申報,并填寫《城市土地使用稅申報表》。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建筑業企業可以享受的城市土地使用稅減免如下:
(1)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稅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復墾的土地復墾和改造后的廢棄土地,免征5年至10年的使用稅。復墾復墾用地和廢棄重建用地,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稅務局確定,自治區、直轄市在規定期限內。(2) 企業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的用地,與其他企業用地有明顯區別的,由國家財政部門出資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3) 根據規定,企業征用耕地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但征用非耕地的,從批準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第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單獨或者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有出售、交換和贈與。出售是指出讓人以土地使用權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贈與是指出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他人,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原所有人稱為出租人,土地使用權的承擔人稱為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被抵押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時,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抵押時,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但作為動產轉讓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除外。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應當相應出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應當相應出租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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