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的經濟救濟,分散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實現行業共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企業作為投保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武漢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區建設工程管理分工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與監督。
第四條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市建設安全協會集中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七條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自繳納保費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后七日內,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承保范圍是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原因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以上保險范圍內的人員統稱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應按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施工場所內從事管理或作業,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致殘、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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