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場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特種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長。”
本期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屬于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因此,除特殊主體事故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合同有效期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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