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商場有a、B兩個獨立的地下建筑設施,其中a設施現在是地下商場,有地下土地使用證;B設施現在用來存放貨物,地下土地使用證上沒有標明土地面積。對于這兩個地下設施,我們公司應該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四條規定,在城市用地范圍內單獨建設的地下建設用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照《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納稅額;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計算應納稅額按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積計算。對上述地下建設用地,暫按應納稅額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在城市土地使用稅范圍內單獨建設的地下建設用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納稅額;未在《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納稅額地下建筑的一部分。同時,商場應繳納這兩項設施50%的應納稅額。
商場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財稅[2009]128號文件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本文件對單獨建設的地下建筑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作出規定。對于統一的地下建筑,由于已按規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因此無需重復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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