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在何種情況下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受托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稅款。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稅款。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市、縣、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征收的一種稅。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故又稱城市土地使用稅。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地;
(二)國家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自用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自用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業的用地和用于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旅游用地;(六)經財政部批準的復墾整修用地和廢棄整修用地,自使用月份起5年至10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七)能源、交通運輸用地,財政部另有規定應當免稅的水利設施和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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