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當事人死亡后還有沒有效
一、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逗贤ā窂木S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二、格式條款當事人死亡后還有沒有效
從合同法角度來看,對于人身性質的合同,合同成立的基礎是對于一方當事人能力、品格的信任,主體的死亡使合同的繼續履行喪失了基礎,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九十一條合同終止;對于財產性質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并未規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合同即終止,如果當事人也未作如此約定,基于穩定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可以適當地突破合同相對性,認為合同并不即行終止。
從繼承法的角度來看,即使財產性質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合同并不即行終止,也不必然能得到履行,問題從合同法向度轉化到繼承法的向度。繼承人愿意繼承,財產性質的合同才能得以履行;繼承人不愿意繼承,則合同終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如果當事人死亡那么一般是不必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如果去世的人有繼承人,并且繼承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那么就應該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直到合同終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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