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以轉讓方式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人同意,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或者補辦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以轉讓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是,雇主不能同意或延遲說明其立場。”根據法律規定,以出讓方式出讓土地必須經用人單位村委會批準,否則出讓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在有處分權人或者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轉讓他人土地的處分。例如,父親將兒子的土地承包給他人,兒子將父親要求他耕種的土地承包給他人,受托人將他人要求他管理的土地轉讓給他人或將所有權轉移到自己名下。債權人不承認的,其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視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或者清償債務的,視為無效。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簽訂抵押合同,將自己的土地抵押出去借錢,有的農民朋友簽訂“以地抵債”合同,在貸款到期時還貸。根據法律,這種合同是無效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耕地承包期為30年”,“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剩余承包期”,我國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于1998年進行,第二輪承包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因此,土地出讓不能超過剩余期限,即不能超過2027年底。如果轉讓期限超過此期限,超出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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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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