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申報1。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征收城鎮土地。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是指城鎮的土地使用稅。城市土地使用稅是對市、縣、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以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個稅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縣城、鄉鎮、工礦區確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不等。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單位稅因地而異,請咨詢當地稅務局。二是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式:
申報城市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在首次申報城市土地使用稅前,應當先向稅務機關登記城市土地使用稅信息,并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后,即可辦理城市土地使用稅申報,并填寫《城市土地使用稅申報表》。三是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時間:
根據《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城市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式為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確定,自治區、直轄市。(向貴企業稅務管理人員詢問如何分期繳納);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后的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出讓人應當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根據《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這一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從20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市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基數,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量面積為準。
2。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的,以該證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頒發土地使用證的,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繳納相應的稅款,并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進行調整。第四,城市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具體支付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一般根據當地情況決定按月、季、半年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是土地所在地,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納稅人應當分別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納稅人跨地區使用土地的納稅地點。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一年內繳納土地使用稅;
(2)被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一年內繳納土地使用稅申請批準后的下個月。5申報城市土地使用稅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填報城市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如實申報其占用土地的權屬、位置、用途、面積等稅務機關要求的內容,并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有關證明文件。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自批準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企業變更地址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
由于土地總是與不動產相聯系,擁有不動產也具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在繳納不動產稅時應相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許多地區將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合并在一個納稅申報表上。6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和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按期足額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
如果您仍有疑問,律霸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企業貸款無法償還后果
2021-02-23用盜版ps做商用算侵權嗎
2021-03-19申請工傷認定要多久才行
2021-02-27抵押擔保物不夠償還債務怎么辦
2020-12-10合同內容要與發票內容一致嗎
2021-01-28有限合伙人如何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2020-11-27惡意公示催告后果
2021-03-19父母包辦婚姻會長久嗎,有哪些危害
2021-01-11先予執行要多久能下來
2021-01-09再審提交哪些證據,才是新證據
2020-11-15執法中隊蓋章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18房屋遺產繼承公證費用怎么算
2021-02-27工傷鑒定過了有效期怎么辦
2021-01-10再婚放棄撫養權有法律效力嗎
2020-11-25轉繼承不受次數限制嗎
2021-02-03不可抗力發生時索賠的處理原則
2021-01-18煤礦辭退體檢嗎
2021-02-20集體土地有商住房證有法律效益嗎
2021-01-02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13兼職拖欠工資是勞動爭議嗎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