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規定,解決宅基地糾紛主要有三種方式:
(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因此,公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糾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公民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糾紛,只有經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后,不服判決,才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宅基地糾紛也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的群眾性自力更生活動,促進雙方相互了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糾紛治理活動。以上是宅基地糾紛的三種解決方式,從協商到行政解決,再到最終的司法解決。公共權力的干預程度在不斷提高,但在此之前,它也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自我協商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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