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經(jīng)理指使財務人員結帳
個體戶王某向某縣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購買鋼材。由于缺乏資金,王某向水利電力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經(jīng)理李某借款,并向李某開具了借據(jù)。同年7月26日,李先生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將13196064元(含稅)轉(zhuǎn)至建材公司,支付王先生的鋼款。建材公司給安裝公司開發(fā)票,李先生指示公司財務人員將發(fā)票做成公司的工程款。直到2006年案發(fā)后,偵查機關才從王某手中追回了這筆錢。犯罪人構成什么樣的犯罪?本案的焦點是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或者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都屬于職務犯罪和財產(chǎn)犯罪。兩種犯罪的主體都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完整性和公共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權。如何區(qū)分兩者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本文認為,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1)犯罪客體不同:貪污罪的犯罪客體僅限于公款;貪污罪的犯罪客體為公共財產(chǎn),包括公款和公共財產(chǎn)。(2) 犯罪主觀故意不同: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暫時使用并準備將來返還。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行為人意圖永遠非法占有公共財產(chǎn)。貪污實現(xiàn)了財產(chǎn)所有權的轉(zhuǎn)移,但貪污并不轉(zhuǎn)移財產(chǎn)所有權,只是暫時占用公款達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3) 其客觀方面不同:貪污罪的特點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職權范圍內(nèi)掌管、管理公共財產(chǎn)的權力和地位,貪污、盜竊,以其他方式騙取、非法占有公共財產(chǎn);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表現(xiàn)是行為人利用掌管、管理公共財產(chǎn)的便利條件,擅自挪用公款自用。腐敗是通過貪污、盜竊、詐騙等手段實現(xiàn)的,而挪用公款一般是擅自私用公款,沒有也沒有必要使用腐敗的手段。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問題的答案。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如果是在上級的唆使下轉(zhuǎn)移財產(chǎn),上級的唆使構成貪污罪,相關財務人員也要承擔責任。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男子黑診所輸液后死亡,非法行醫(yī)鬧出人命怎么量刑
2021-02-21熊孩子損壞滅火器,監(jiān)護人是否承擔賠償
2021-03-07騙婚需要報警嗎
2021-02-24交通事故應由誰管轄
2020-12-12合同欺詐是犯罪嗎
2021-01-06民事訴訟是要刑事案件完結之后才能受理嗎
2021-02-20雇傭關系需要辭職嗎
2020-12-09顧客在商場摔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14開發(fā)房地產(chǎn)合同范本
2021-01-29居民申請保障性住房條件有哪些
2021-01-30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8人身意外傷害的內(nèi)容有哪些
2021-01-10貨物運輸保險是什么
2020-12-13保險公司遲遲不給處理可以投訴嗎
2021-02-20發(fā)生車禍該如何申請保險理賠
2021-01-05沒有上崗證保險公司理賠嗎
2021-02-02如何正確理解保險公司之間的連帶責任問題
2021-01-10保險欺詐的載體是如何的
2020-12-04自然災害車受損強保會賠嗎
2021-01-28保險代理人作出的口頭承諾對保險人是否具有約束力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