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損壞滅火器,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
涉事的兩名孩子都是9歲,在寺院工作人不注意的情況下,用滅火器進行大戰,先后損壞寺內滅火器23個,事發后,寺院工作人員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民警調查后,通知孩子家長,讓家長對孩子進行教育,由兩名家長共同賠償損失約4000元。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做出侵權的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1、監護人負責養育被監護人、教育被監護人。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維護被監護人的權利與合法利益。
3、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4、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監護人有該等行為時,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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