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起訴:
要求被告償還貸款9萬元及利息
2017年4月,原告張某向威遠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償還借款9萬元并承擔逾期還款利息。原告訴稱,2015年7月8日,因資金周轉需要,被告楊某通過原告女兒的介紹向原告借款。原告與被告達成第一次協議后,原告通過銀行將款項轉給被告。被告人收到貸款后,承諾在一年內償還,但在貸款到期時拒絕償還。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交易明細表、銀行手工制作的收據、9萬元是否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借款的記錄。被告楊某辯稱:
過戶屬實,但這筆錢是原告的贈與,不應退還
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楊某辯稱原告將9萬元過戶到自己賬戶是真實的,但這筆錢是原告給予的生活費原告的女兒,不應償還。
只能轉讓憑證證明借貸事實。
庭審后,法院認為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轉賬9萬元屬實。本案雖無欠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憑金融機構轉移證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讓是為了償還雙方先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原告以銀行轉賬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被告還款。被告認為是贈與,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應認定原告將該筆款項作為借款轉給被告。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是當事人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權利人是債權人,義務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和第九十條“合法的借款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被告還貸9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同時,被告認為,如果要還的話,還應該由原告女兒小張和自己來還。法院認為,被告人與小張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的債務是另一種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
就在法院準備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前,承辦法官再次向原告和被告雙方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最后促使原告和被告雙方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調解。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在主審法官主持下達成協議:被告一次性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6萬元,當庭兌現。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轉讓憑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即雙方的借款關系得到法律認可,相應的借款需要返還。希望本文的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下面是這個問題的答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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