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強調并張揚了民法理論中當事人主義的基本原則,當事人處于積極的主體地位。首先,基于市場主體權利本位和意思自治的需要,執行法院簽發或者執行債權憑證,必須按照當事人(主要是債權人)的意愿進行,即債權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或者口頭同意。其次,債權憑證要求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積極履行舉證責任。權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始終具有強烈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必然要在一定期限內承擔舉證責任。是提交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還是提供被執行人財產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線索,或者根據執行法院的調查令主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因此,執行無果的風險自然由當事人承擔。最后,執行法院處于中立和公正的立場。它按照職權和法律規定,公開透明地開展強制執行工作,更加直觀、全面地反映強制執行過程中的動態,真實、客觀地記錄每次強制執行的情況。
債權證簽發后,與執行法院和當事人相比,它具有三大功能。第一個功能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債權憑證由人民法院根據原生效的法律文書制作。其主要功能是確定債權的權益和依法不能實現的數額。具有較強的證據力和公信力。實質上是對以往執行程序的總結,更直觀地體現了債務的強制履行。第二個功能是在一定條件下終止現行的執行程序,啟動新的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的終止可以分為執行依據的終止和個別程序的終止。個別依據的終止主要是指執行依據所包含的實體權利消滅的情形。執行程序的終止,并不意味著執行依據的執行權消滅,而是申請人喪失根據原法律文書再次申請執行的權利。隨著既判力和既判力的擴大,債權憑證成為原實體權利的載體和新的執行依據。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憑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重新啟動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第三個功能是中斷執行時間限制并延長應用程序執行時間限制。《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為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一年;當事人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過短,不利于保護法定債權權利。為落實債權憑證制度,將簽發債權憑證視為執行限制的中斷,將債務人的履行能力視為重新啟動執行限制的理由。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彌補了法定申請執行期限過短的缺陷,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機會。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通過以上的知識你已經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您登錄律師網律師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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