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擔保方式如下:(1)保證金是指經擔保人認可的現金或銀行擔保;(2)擔保反擔保是指除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名譽保證擔保人對擔保人的追索權得以實現的行為,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3)抵押反擔保是指抵押物擔保反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保證擔保人追索權實現的一種擔保。屬于物權擔保,抵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四)質押反擔保,是指反擔保人將其動產或者權益憑證提供給擔保人,以保證擔保人追索權實現的擔保。反擔保函及反擔保合同反擔保函是反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時出具的文件,主要包括反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形式(一般擔保或連帶責任擔保),反擔保函是關于反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要約。擔保人接受后即為接受,反擔保合同依法成立。反擔保合同是反擔保人與擔保人簽訂的約定反擔保事項的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反擔保方式、反擔保金額、反擔保履行的條件和方式、反擔保責任的范圍、違約責任和有效期。反擔保合同不同于反擔保函。這是雙方意愿的直接表達。一經簽署,即為合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反擔保的目的是保證保證人對被擔保人追索權的實現。因此,反擔保責任是保證人對被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后,向被擔保人追償時,反擔保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保證人損失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的形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質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擔保、抵押、質押。”根據這一規定,《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不適用于反擔保。反擔保只能使用擔保、抵押、質押,不能使用留置權、定金。
反擔保成立后,原擔保人可以對反擔保人行使追索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范圍為:
①保證人在約定或者法定范圍內代表債務人實際支付給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上述費用的利息。(3) 追索權實現的成本。4反擔保的解除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者反擔保條款的有效期內,約定的反擔保責任沒有發生,合同期滿后反擔保義務的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無效,已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注銷登記。
關于您提出的“商業擔保和反擔保人的責任”問題,我們已經處理完畢。反擔保方式包括存款、擔保、抵押、質押。反擔保責任是在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依法確定的,當保證人在為被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以彌補保證人的損失時,歡迎您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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