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反擔保的目的是保證擔保人對被擔保人追索權的實現。因此,反擔保責任是保證人對被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后,向被擔保人追償時,反擔保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保證人損失的責任。反擔保的目的是保證擔保人對被擔保人追索權的實現。因此,反擔保責任是保證人對被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后,向被擔保人追償時,反擔保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保證人損失的責任。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質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擔保、抵押、質押。只有擔保、抵押、質押可以作為反擔保,留置權、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
反擔保成立后,原擔保人可以對反擔保人行使追索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范圍為:
①保證人在約定或者法定范圍內代表債務人實際支付給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上述費用的利息。(3) 追索權實現的成本。反擔保解除,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者反擔保條款的有效期內,約定的反擔保責任未發生,合同期滿后反擔保義務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無效,已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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