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反擔保的條件是什么?首先,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然后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第三,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者質押時,才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四,應當符合法律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記或者轉移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者轉移占有手續。
反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和擔保品種類適用于反擔保。反擔保的方式主要有擔保、抵押和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手段,其本質與擔保沒有區別。反擔保是指債務人為保證追索權的實現而提供的擔保。債務人在債務償還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有權代表債務人追償第三人所清償的債務。第三人行使追索權時,可能因債務人無力清償而喪失追索權。為保證追索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為保證人提供的擔保又稱為反擔保。反擔保的目的是保證第三人追索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條款。”上述內容是對反擔保成立要件的回答。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使用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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