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抵押物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因此抵押物無效的,抵押擔保也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損失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第二,最高額抵押權消滅的原因如下:1。債務償還,導致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消滅。其中,抵押物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轉為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抵押物依法拍賣、變賣,抵押權人以所得清償債務,債務人以其他方式清償債務。由于最高抵押權所依賴的債權消滅,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消滅。抵押物的損失導致最高抵押權的消滅。筆者認為,抵押權在特定物上從屬于其他物權,必須依賴于特定物。如果沒有東西,那東西就沒有抵押。如果沒有皮膚,就沒有頭發。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取得的賠償金或者費用可以用于清償債權人(抵押權人)的債權,也可以作為繼續為抵押擔保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人繼續提供擔保的,應當視為抵押擔保重新成立,原最高抵押權消滅。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抵押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排除期間的過程導致了最高抵押權的取消。排除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項權利的期間。排除期限屆滿后,該權利消滅。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可以排除抵押的最高數額的期間,但根據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排除期間屆滿后權利消滅,抵押權人無權要求抵押人承擔排除期屆滿后的擔保責任。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抵押物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因此抵押物無效的,抵押擔保也無效。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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