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抵押物的價值往往不等于有擔保債權的數額,有的超過債權的數額,有的則不足以清償債權。超過債權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這是因為作為抵押擔保,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債務人本人作為抵押人的,債務人又是抵押人。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按照一般債務繼續清償,超出部分仍歸債務人所有;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的,由債務人清償,抵押人為二人。抵押人僅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抵押人不再承擔責任,債務人應當繼續清償債務。
以上是相關答案。如果這類抵押物變現后的價款超過了以前的債權,那么超出的部分應該屬于抵押人,這屬于對方的財產抵押,所以當然,超出的部分應該歸對方所有,如果不足的話,應該由債務人承擔,如果你愿意的話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問題可以咨詢法巴網相關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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