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是一個法律概念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為抵押物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將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被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并以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所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物。也就是說,二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權人必須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
以上是相關答案。一般來說,抵押是指將債務擔保給債權人,然后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出售。本質押主要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的相應情形。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您可以咨詢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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