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不需要抵押,只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緊急情況不能立即申請保全,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申請保護措施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保全。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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