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滅失后,抵押人是否需要提供額外的抵押擔保?《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權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不作要求。首先,由于災情中房屋的損失,銀行不可能在原抵押物(房屋)上實現抵押;其次,對于政府重新劃撥的宅基地,銀行不僅不能自然獲得抵押,而且不能在其上設立新的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一、耕地、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用于公益性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性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確的財產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財產。有人認為房屋的損壞是自然災害造成的,與債務人無關。雖然債務人沒有過錯,但不應以此作為不償還貸款的理由。抵押人無過錯的,債務人是否繼續承擔還貸義務,由銀行作為債權人決定。銀行債權未因外力而喪失,銀行未自愿放棄債權的,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為了保證銀行債權的實現:一是可以使債務人提前還清貸款;二是可以使債務提供新的擔保或者新的抵押。因為設立抵押權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權,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同意實現抵押的,債權人對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抵押物滅失后,抵押人是否需要提供額外的抵押擔保進行了梳理。可見抵押房屋已被毀。顯然,銀行只拿空殼房房產證是沒有意義的,債權也不能靠原來的抵押擔保。如果您對此有更多疑問,律師事務所將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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