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消抵押權在擔保法中又有哪些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轉讓抵押物的,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表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解除抵押權。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要求賠償。借款人辦理貸款時已辦理擔保手續的,應先到擔保公司辦理注銷擔保手續,再到房管局辦理注銷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不動產抵押注銷登記的具體程序:
1。貸款還清后,借款人先到貸款銀行領取銀行蓋章的《房地產抵押貸款注銷申請表》、抵押人簽字的《XX市公(私)房抵押貸款注銷登記申請表》及其他房屋項目證明。
2。抵押人應持本人身份證(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個人)、《XX市房地產抵押合同》(復印件一份)、《房地產抵押注銷申請表》、《XX市公(私)房抵押注銷登記申請表》、《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證》《房屋使用證》、《房屋其他證明》到當地抵押登記窗口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3。抵押登記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將審核抵押權注銷申請材料,材料無誤后到柜臺現場辦理注銷手續。辦理注銷手續后,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交還抵押人,其他注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員領取。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擔保法》中關于如何辦理抵押權解除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可見,辦理抵押貸款注銷時,必須準備好上述材料,以防材料不足時一次性順利完成注銷手續。如果您對此有更多疑問,律師事務所將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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