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應當辦理哪些手續《若干問題意見(試行)》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載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憑證已經移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清償債務的,協議不成的,可以配合抵押人,抵押權人可以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權人依法繳納相當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后,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抵押物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損失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函[2000]44號)明確,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清償的,抵押物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無效。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滿后抵押權人仍未清償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以上提到的都是一些關于抵押的法律知識。我們應該知道,抵押權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很多地方都有使用,它還涉及到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是非常有用的。如果您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將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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