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將失效。《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規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抵押物】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將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被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民法典》第394條【抵押的定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將財產轉移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被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抵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抵押物是動產和權利。
2。擔保品不轉移占有;擔保品將轉移占有。
3。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股票、知識產權質押的,借款人需向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和抵押有什么區別。第二大區別是質押不能質押不動產(如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轉讓不是占有,而是登記。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后果不同,具體表現為:(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價格優先受償。財產稱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抵押有兩種:法定抵押和約定抵押。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所有的可以轉讓的財產,法律禁止或者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載明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抵押擔保應當依法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的受理機關為房產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抵押登記為交通工具登記機關,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特定財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稱為質權,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押物或者質權轉移給質權人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基本相同。
以上知識是對“抵押物與質押物的區別”問題的回答。抵押物與質押物的主要區別在于,抵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質押物是動產和權利,抵押物不轉移占有;質押物將轉移占有。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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