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已抵押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轉讓抵押物的,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要求賠償。
2。你可以要求退房,要求賣家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無效的,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買受人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價款和利息,并賠償損失,并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一倍以上已付購房款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二)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的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賣給第三人或者該房屋已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
如上所述,出賣人隱瞞房屋已抵押的法律事實的,按照上述規定,不僅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兩倍的賠償責任支付的購買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和抵押物的受讓人;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的,轉讓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物不得轉讓。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有擔保債權,或者將轉讓抵押物的價款交由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債權額超過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將抵押物的轉讓情況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的,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權的受讓人可以代表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何處理抵押房屋?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未向買受人說明抵押情況的,買受人可以在成交后依法追究出賣人的法律責任。你不知道如何處理抵押的房子。在這個時候,你可以找一個律師為自己做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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