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種類有哪些,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抵押:
<1。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對象設定的抵押。房地產抵押是最常見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可以在不轉移占有權的情況下實現擔保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動產抵押是以動產為抵押客體而設立的一種抵押。動產抵押并不意味著所有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物。有些動產不適合作為抵押物。動產抵押的特點是抵押人不轉移對動產的占有,否則就等同于質押。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至于什么樣的權利才能成為抵押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規定。我國的抵押權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以抵押物在債權最高額內擔保一定期間內連續債權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1)抵押擔保的是未來尚未發生的債權;(2)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不確定,但有一個最高限額,不是債權的實際最高數額;
(三)實際債權具有連續性和不確定性,即債權人未明確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數量和數額;(四)債權人只能在抵押物的最高限額內行使優先受償權;(5)抵押的最高金額只能由一次登記確定。
我國最高額抵押權的范圍僅適用于借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一商品在一定期間內的連續交易所簽訂的合同。聯合體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行為。采用這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擔保能力的集中。《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其合法財產一并抵押。共同抵押又稱一般抵押,是指為保證同一債權而設定在若干不同財產上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若干抵押物上設定若干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物變現,其他房產的抵押物全部取消。第二,抵押權消滅的形式是什么。雖然《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提及抵押權的消滅,但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實際適用情況,抵押權的消滅方式有以下幾種:。以變現方式消滅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原抵押合同終止,各方權利義務解除,抵押權自然消失。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權人將自動放棄抵押權,自動退居一般債權人地位,放棄優先受償權。此時,抵押物將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失。
3。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多種形式。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主體不合格導致的無效、客體不合格導致的無效和內容不合格導致的無效。
根據以上介紹,抵押的種類有哪些,包括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等。相信通過閱讀以上介紹,您會對按揭的種類有一定的了解,并對按揭的法律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對此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網,他會給你一個專業的答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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