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有權依法處分地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固定物;(四)抵押人有權依法處分國有機械、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有權使用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溝壑、丘陵、灘涂等荒地;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1) 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私人土地、私人山丘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四)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1)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者預收價款。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二)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應當代表抵押權人清償債務,解除抵押權的除外。如果主債權已經清償,抵押權也將消滅。此時,抵押物的轉讓自然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解除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為解除權。(1) 抵押物在抵押合同訂立前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受讓人繼續有效。(二)抵押物在抵押權成立后出租的,租賃關系不與登記的抵押權相抵觸。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租賃抵押物時,抵押人未書面通知承租人該物已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租賃該抵押物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抵押人書面通知承租人該物已抵押的,抵押人應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因抵押權的實現而引起的承租人責任由承租人承擔。雖然目前幾乎所有的貸款機構都能接受按揭貸款,但不同的機構對借款人的要求不同。因此,我們在選擇貸款機構時,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多找幾家進行比較,然后做出合理的選擇。眾所周知,按揭貸款最大的優點是金額高、期限長,但借款人不能盲目申請金額高、期限長的貸款,因為貸款金額越高、期限越長,你需要支付的利息就越多,這就增加了你的還款壓力,所以你需要結合自己申請貸款,根據資金需求確定貸款的額度和期限。切記貸款成功后要按時足額還款,借款人必須按照貸款合同按時足額還款,以免逾期還款造成信用“污點”,防止抵押物被貸款機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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