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是土地所有權;二是耕地、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性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財產。
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是指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房屋申請預告登記。只要申請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不屬于非抵押情形,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申請登記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且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的,可以申請房屋抵押貸款預告登記。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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