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方無財產可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債務訴訟注意事項:
(1)注重證據的收集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債權人不能為債權提供證據的,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債務糾紛中,債權人必須收集能夠說明雙方存在債務關系的證據,如協議、合同、提貨單、提單、電話錄音等。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另外,要注意及時收集證據,一般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人民法院,否則,對方當事人可能已經超過舉證期限,不會質證。同時,為保證以后判決的執行和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訴訟時效不應忽視債務糾紛,訴訟時效非常重要。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此類糾紛的時效一般為兩年。具體時效的起算,一般從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于超過訴訟時效但尚未主張權利的,建議債權人不要盲目起訴,應找專業人士采取補救措施,如與債務人重新簽訂償債協議等。(1)欠債訴訟時效-2年。(2) 如何從訴訟時效的角度來計算欠債的訴訟時效,如果欠債指明了還款日,則訴訟時效將從還款日的次日起計算兩年。未注明還款日期的,表示該合同為無限期履行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規定了無限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們的律師咨詢一下律師網. 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管轄權異議需要聽證嗎
2021-02-07哪些人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賠償
2021-01-18國家出資金融機構及其投資設立的機構依法享有什么權
2020-12-08探望權如何中止
2020-11-20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未做約定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2020-11-23房產證上會有抵押信息嗎
2020-12-10撫恤金第二順序是等額繼承嗎
2021-03-18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2021-02-09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2020-12-19關于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法規
2021-03-22保險欺詐及其防治
2021-03-04無責方保險理賠需要什么資料
2021-03-12駕駛沒保險的車出事故怎么辦
2021-02-15超載保險公司拒賠合法嗎
2020-11-14保險理賠如何解決索賠難的問題
2020-12-07煙臺市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2021-02-032015年土地承包新政策
2021-01-29房屋拆遷補償包括哪些方面
2021-01-15河道整治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誰制定
2021-03-20誰有資格拆除違建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