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合同成立前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具有擔保效力。
擔保責任的效力取決于擔保人與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些是獨立合同,有些是包含在貸款合同中)。
2007年10月1日前簽訂的,適用《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為主合同的從屬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簽訂日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適用物權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設立擔保物權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合同可以看出,沒有識別順序,因此擔保合同有效。第二,在主債權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何使擔保合同生效。
在審查銀團貸款協議時,經常會發現,一些擔保人出具的擔保函中有這樣一個約定:“無論貸款協議因任何原因失效或其部分條款在法律上無效,擔保人對借款人的還款責任仍按本擔保函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因擔保人的過錯致使擔保無效的,擔保人應當賠償貸款人在擔保范圍內的一切損失。”有的按揭合同中也有這樣的約定:“因非銀團原因導致房產抵押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抵押人仍應當按照房產抵押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財產抵押合同擔保的擔保債務已經清償,但經主管機關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抵押人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不受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的限制。”
希望通過以上內容,您能對主合同成立前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擔保效力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你的情況很復雜,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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