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時發現過了追訴時效怎么處理
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后,發現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的,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并且通知報案人。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有6種: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具體內容: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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