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貸款擔保活動中,房地產抵押貸款較為普遍。為保護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1995年以來,國家及有關部門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金融業、搞活房地產經濟、走向法治管理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部門,在受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業務時發現,很多抵押當事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對合同中的抵押擔保期限有不同的理解,其期限內容表述如下:1;2。約定有抵押期限但無債務履行期限。約定的抵押期限與債務履行期限相同。約定的抵押期限超過一定期限的債務履行期限的。雙方約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針對登記部門如何在《其他權利證書》中記載期限一欄,1995年建設部在《關于〈房屋其他權利證書〉有關問題的答復》中規定:“抵押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以‘權利期限’填寫”;1997年建設部在《房屋所有權證填寫說明》中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書約定的其他權利的期限為雙方權利人的期限的,另一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權利的期限。據了解,各地登記部門在填寫《其他權利證書》約定期限一欄時也存在不一致。有的填寫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有的填寫抵押期限,有的用文字表達。抵押權作為物權,并不因雙方約定的抵押期限屆滿而消滅。但是,由于抵押人擁有抵押物,如果抵押人對抵押權的行使沒有期限,且抵押權長期懸而未決,對抵押雙方都不利。法院審理抵押案件時,不因抵押期限的關系而判決抵押人免除擔保責任,但超過訴訟時效的,抵押權人的權利可能得不到保護。在房地產抵押貸款活動中,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貸款期限可以少至幾個月,多至10年或20年。金融部門有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按照規定來總結的。如上所述,合同當事人對抵押期限的約定有多種形式。對于抵押合同應當約定的內容,《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五項規定和建設部修訂后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十一項規定,對抵押期限必須約定的條款沒有明確規定。關于抵押期限與抵押權存在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約定的擔保期限由登記部門登記的,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物權法立法中,抵押合同中關于抵押期限的規定往往是無效的。這顯然不同于擔保合同中的期限。保證期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擔保人僅在擔保期間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提出債權的,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的責任解除。雖然抵押期限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自愿約定,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約定期限的長短對抵押權的存續不起決定性作用。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老年癡呆癥老人,可以設2個監護人嗎
2021-02-03華僑、港澳臺居民在內地結婚手續如何辦理
2020-12-29學校沒收手機是違法嗎
2020-12-17偽造銀行對賬單怎么量刑
2021-02-03企業承包與租賃合同區別具體在哪些地方
2021-01-01業主委員會成立需要什么條件和登記手續
2021-01-22村委會有權“出租”集體林地嗎
2020-12-30房屋中介負的法律責任都有哪些
2021-03-18免責條款有哪些內容
2021-03-16癲癇患者能夠辭退嗎
2020-12-24法律對產品責任的賠償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1工程保險不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13車輛損失險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2021-03-18購買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注意什么
2020-11-22三類人身保險新型產品 購買時應注意事項
2021-02-25管理瑕疵亦應承擔民事責任
2020-11-10車禍報保險要什么手續
2020-11-17特殊家財險的一個經典案例
2021-01-23保險合同中止期間發生效力嗎
2021-03-17人壽保險保險費的繳費方式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