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留置權持有人的權利如下:
1。留置權人有權占有留置權。在他的債權得到償付之前,他必須扣留留置權并拒絕所有的歸還要求。這是留置權的基本效力。留置財產的占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留置財產的占有權。留置財產受到非法侵害時,無論侵害人是誰,留置權人都有對留置財產的請求權,可以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留置權人占有留置權期間,有權收取留置權的孳息。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只能先收取孳息予以補償。一般來說,留置權人收取的孳息,首先應當用于抵銷費用,其次應當抵銷利息,最后應當抵銷原債權。由于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留置權人可以占有留置權,但原則上留置權不得為使用收益。留置權期間,留置權人未經留置權人同意使用、出租或者處分留置權,給留置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有權使用留置財產:
第一種情況是保管的必要性。留置權人為保管留置財產所必需的,可以使用留置財產。例如,為了防止殘留的機械銹而作一定的用途。但是,留置權人必要使用的目的只是為了保全留置權,而不是為了積極取得收益。當然,如果留置權人的必要使用產生收益,留置權人也可以收取收益,用于償還債權。
第二種情況是經保留財產所有人同意。經留置權人同意,留置權人也必須使用留置權。在約定的范圍內,留置權人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占有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此占有人必須為財產所有人的利益支付保管留置物所需的費用,因此應當向財產所有人要求返還。所謂保管必要費用,是指保管、管理留置財產所必需的費用,如保管費、保管費等,是否必要,取決于當時的客觀標準,而不是留置權人的主觀認識。我國法律規定,留置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在一定條件下,留置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第二,留置權持有人的義務如下:
1。留置權的保管義務。《擔保法》第86條規定:“留置權人有義務妥善保管留置權。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權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應當妥善保管留置物,并有妥善的管理人予以注意。如果留置權持有人沒有注意到一個好的管理人的保管,這被稱為不當保管。因此,留置權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對留置權的行使是否給予了足夠的重視,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是否對留置權的喪失負有過錯,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留置權人保管留置財產需要債務人協助的,可以請求債務人協助。債務人未按留置權人的請求給予協助的,債務人不得就留置權的毀損、滅失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留置權人原則上無權使用留置權,相反,留置權人有義務不擅自使用留置權。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自行使用留置權,也不得出租或者為留置權提供擔保,但需要保管的除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向債務人返還留置權的義務。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為消滅留置權提供了另一種擔保,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權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構成非法占有,應當向債務人或者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以上是小編搜集的相關資料。我希望它能幫助你。一般來說,留置權人在行使權利時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如果您對此仍然感到困惑,或者您有任何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回答,歡迎您到律霸進一步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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