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使留置權的情形是什么?
1。不行使留置權的情形是什么?由于某些條件,留置權成立,但在某些情況下,留置權即使成立也不能行使:
<1。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留置權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或者在財產交付前或者交付后違反債務人的義務。財產所有人的指示或者違反社會治安習慣的,不得行使留置權。當事人事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或者債權人事先明確放棄留置權的,不得行使留置權。合同約定雙方同時履行義務的,或者對履行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對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不履行義務,債務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債權人不能行使留置權。(1)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的權利。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對動產享有留置權,并依照法律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割性;3、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4、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留置權是一種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法定擔保權,但它是一種法定擔保權只有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才能成立。(2)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留置權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一種可以產生留置權的法律契約關系。如倉儲合同、加工合同等。債權人根據合同享有債務人的動產。三是債務已到清算期,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原則上無權使用留置權,相反,留置權人有義務不擅自使用留置權。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自行使用留置權,也不得出租或者為留置權提供擔保,但需要保管的除外。《擔保法》第86條規定:“留置權人有義務妥善保管留置權。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權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應當妥善保管留置物,并有妥善的管理人予以注意。如果留置權持有人沒有注意到一個好的管理人的保管,這被稱為不當保管。因此,留置權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對留置權的行使是否給予了足夠的重視,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是否對留置權的喪失負有過錯,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留置權人保管留置財產需要債務人協助的,可以請求債務人協助。債務人未按留置權人的請求給予協助的,債務人不得就留置權的毀損、滅失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向債務人返還留置權的義務。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為消滅留置權提供了另一種擔保,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權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構成非法占有,應當向債務人或者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1)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于2個月。(2) 寬限期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將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價款優先受償。留存的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法律明確規定在一定情況下不得留置或者在社會治安、風俗習慣下不得留置財產的,不得依法設立留置權。當事人約定不扣押的,根據約定,對當事人明確約定不扣押的動產,留置權不能成立。如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包人不得扣留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應當根據債權的效力提起訴訟追償價款和違約金。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法律之所以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排除留置權,主要是因為留置權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則。在此基礎上,本文對不行使留置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擔保債權的實現不涉及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基于意思自治自愿放棄這一權利,法律自然不需要干涉。對于更多的問題,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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