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朋友在門市上班,工作沒有一個月老板就丟錢了,老板懷疑是他拿的,但是他們又沒有證據是他拿的,就被叫去派出所,這樣的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是否侵犯了朋友的名譽權?
律師解答:
老板只是懷疑,再說又未對其采取非法手段,向派出所提出自己的懷疑,由警察調查,這是合理的,并不構成侵權,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侵犯名譽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同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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