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權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權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應當妥善保管留置物,并有妥善的管理人予以注意。如果留置權持有人沒有注意到一個好的管理人的保管,這被稱為不當保管。因此,留置權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對留置權的行使是否給予了足夠的重視,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是否對留置權的喪失負有過錯,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留置權人保管留置財產需要債務人協助的,可以請求債務人協助。債務人未按留置權人的請求給予協助的,債務人不得就留置權的毀損、滅失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留置權人原則上無權使用留置權,相反,留置權人有義務不擅自使用留置權。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自行使用留置權,也不得出租或者為留置權提供擔保,但需要保管的除外。留置權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向債務人返還留置權的義務。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為消滅留置權提供了另一種擔保,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權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構成非法占有,應當向債務人或者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以上是小編對留置權法律義務的總結律師網. 你知道什么?我希望它能幫助你。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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