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不成立的條件如下:。雙方事先約定不允許留置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允許留置權。”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留置權雖然是法定留置權,但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發生,但法律對留置權的規定是任意的,不是強制的,雙方可以同意不保留。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留置權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留置權不能成立。比如,對于債務人的生活必需品,對于債務人定制的身份證、畢業證等,如果債權人扣留,可能使債務人的生活難以維持,也可能使債務人無法工作,這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留置權不能成立。《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111條規定,“債權人的留置權與其債務或者合同的特別規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謂債權人的債務,是指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債務以合同或法律為準,不包括支付標的物的義務。如果債權人仍然允許債權人保留與其義務相沖突的財產,就等于允許債權人不履行義務,這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當留置權的財產與債權人的債務發生沖突時,留置權不成立。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付約定地點的,不得因債務人未支付運費而拒絕交付留置貨物,因為這與其交付義務相抵觸。但是,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目的地后,雖然有支付貨物的義務,但有權扣留貨物,以支付運費和其他索賠。留置權財產與債務人在交付財產之前或交付時的指示相沖突。當事人雖然對合同中不屬于留置權的物沒有明確約定,但債務人在交付財產前或者交付財產時明確指示債權人履行債務后返還標的物的,債權人不得留置。在這種情況下,相當于雙方當事人約定不留置,債權人自己也不能留置。運輸合同未約定承運人不得留置貨物的,托運人交付貨物時,明確注明貨物到達后必須交付收貨人而不予留置的,承運人未支付價款的,不得留置交付目的地的貨物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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