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仲裁裁決期限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215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第201條規定:應由申請人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執行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裁決書生效并經過裁決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期限,便可到法院立案執行。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包括: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復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復印件。
三、仲裁裁決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國內仲裁裁決書屬于其他法律文書的范疇。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6條;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裁決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仲裁的事項而定,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仲裁裁決的相關程序,對于符合仲裁裁決的具體情況,可以向仲裁機關合法的申請裁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當地的仲裁部門。
法院可不予執行哪些仲裁裁決書
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涉外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要約的形式有哪些
2020-12-05國有劃撥安置地是否可以買賣
2020-11-21行政訴訟休庭一般多長時間
2020-12-24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按期送達可以撤銷嗎
2020-12-10房產抵押給個人還能查封嗎
2021-02-23勞務合同可否定免責條款
2021-03-19喪偶再婚領證的時候需要提供什么
2021-01-01口頭協議和合同哪個會更好
2020-12-19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2020-11-29無合同用工超過多久不能追訴
2021-01-23逾期不履行合同怎么界定
2020-12-31被告如何申請房屋保全
2021-01-21外包勞務審計流程怎么進行
2021-01-21可以投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嗎
2021-01-17失能保險的給付方式是怎樣的
2021-03-18車禍保險公司一年沒賠償怎么辦
2021-01-28未征收的土地出讓如何處理
2020-11-182020農村瓦房舊房拆遷補償多少
2020-11-29舊城改造項目中拆遷補償是怎樣的
2021-02-07工廠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