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留置的區別是什么?
1。成立條件不同。質押根據雙方書面約定形成,屬于約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根據法律規定形成,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質權的客體不同于留置權。除不動產外,權利也可以是抵押物。留置權的客體僅限于動產。標的物的占有條件不同,質押標的物在雙方設定質押時轉移,標的物可以是債務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留置權要求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動產必須涉及債權的發生,即債權的占有與標的物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留置權的客體只能是債務人,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當債權達到清償期尚未清償時,質權可以自然行使;除債權達到清償期尚未清償外,留置權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才能行使。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財產留置權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債務履行期限,但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比如新鮮易腐。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約定將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對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內容是對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問題的回答。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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