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擔保的效力如何?
1。對持票人而言,票據擔保為持票人實現權利提供了另一層保護網,持票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2) 對被擔保人及其前、后各方的影響。對于被保險人和他的正手,他仍然有責任償還債務的保證人。例如,我國《票據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證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由于保證人是通過清償原持票人而不是從被保證人處取得票據權利的,故對保證人仍應適用抗辯權的中止。在先一方不得與被擔保人或者原持票人對質。
3。對擔保人的影響(1)擔保人的責任。擔保債務有效時,擔保具有從屬性,擔保人與被擔保人承擔同等責任。因此,由于擔保人的不同,各擔保人的責任內容和范圍也不同。例如,我國《票據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2) 保證人的獨立責任。只要被擔保債務在形式上有效,即使實質上無效(如擔保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擔保人簽名為偽造等),擔保仍然有效,擔保人不能免除責任。但是,保證人為背書人的,背書因背書人不簽名而無效,擔保也無效的定義:保證人對依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擔保責任。但是,除非被擔保人的債務因缺少匯票記載事項而無效。(2) 有兩個以上共同擔保人的,應當對擔保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是合法的,不是約定的。例如,我國《票據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保證人超過兩人的,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臺灣地區票據法第六十二條也有相同規定。(3) 保證人的權利根據各國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其保證責任和被擔保人的主債務消滅,保證人同時取得持票人資格,并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償票據上的相關債務人,也就是說,他可以向被擔保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追索標的人不能與擔保人對抗標的人與原持票人之間的抗辯。根據民法的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的關系是不成立的。保證人仍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對被保證人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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