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后的價款,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的定金也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在這一點上,存款類似于預付款。由于定金和預付款的性質不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應當預付一定金額時,應當區分該金額是預付款還是預付款。在確定付款性質時,應根據雙方商定的內容,而不僅僅是合同上寫的名稱。
存款也具有憑證存款的性質。因為定金合同是保證主合同履行的從屬合同,從屬合同是建立在主合同存在的基礎上的,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交付和接收定金的事實足以證明主合同的存在。特別是在口頭合同中,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存在爭議時,主張合同存在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交付和接受定金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的存在。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在合同履行前,當事人可以以損失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終止合同,這與日本法律的規定不同。但在日本法中,交付定金并不妨礙相對人不履行債務而行使清償權。中國法律的這一規定表明,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定金賠償損失。根據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必須終止合同并扣留或加倍定金,那么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前以損失或加倍定金為代價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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