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證金罰則的適用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大于或者小于約定數額的。定金合同簽訂后,應當支付定金的一方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超過或者低于約定數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視為定金合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接受定金的一方提出異議,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無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由于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付款。但定金合同是買賣合同的從屬合同,交付定金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如果定金不交,可以催告履行,如果仍然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3) 延遲履行或其他違約的處理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因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適用定金。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遲延履行部分在合同內容中的比例適用定金。(四)部分履行合同的處理規則。定金是擔保的一種形式,其功能是保證主合同債務的履行,因此擔保的范圍應是全部債務。如果完全不履行,則應支付押金。部分不履行的,不履行部分仍在擔保范圍內,保證金的效力仍對其具有約束力。根據公平原則,不履行部分適用保證金處罰。當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總額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固定金額,并適用定金。因此,筆者認為定金不適用于部分履行合同的觀點是錯誤的。(5)未按合同支付的定金的處理規則。在雙方確定定金條款和金額后,定金合同不立即生效,以雙方實際支付的定金為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不支付定金,合同就不能執行,那么拒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存在締約過失,因為定金合同不生效我不承擔責任。同時,我們不能確定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更不能判斷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因定金合同無效,對方不主張定金的,視為雙方放棄了對定金條款和金額的擔保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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