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李先生。被告是一家食品公司。原告李某與被告a食品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簽訂了銷售合同。雙方同意原告向被告購買方便面。因為李某訂購的產品是新包裝的,他要交1萬元定金,正常銷售后退還1萬元。合同簽訂當天,李某將1萬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開具了“收箱定金1萬元”收據。主合同履行完畢后,被告某食品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李某返還1萬元現金,原訴法院。原告聲稱我付給被告的1萬元是定金。我履行合同后,被告至今未退,要求被告雙倍定金,共計2萬元。被告辯稱原告付了定金,“定金”寫錯了。根據合同,我們多次為原告更換包裝,并催促原告用錢提貨。但如果原告未按約定銷售我公司產品,則構成違約,原告支付的1萬元定金不予退還。我們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廣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交付了1萬元現金,被告出具了“收箱押金”證明。原告對此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認為,雙方在實際履行中變更了合同中的定金條款,使萬元定金具有定金性質,且變更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應當具有效力。按照合同約定,原告充分履行了義務,其合法債權應當得到保護;被告僅履行了收貨和提貨義務,但未將1萬元定金退還原告,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約導致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處罰的必要條件。鑒于合同的主要目的即方便面已經實現,定金條款雖然有效,但不具備適用定金處罰的條件。據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雙倍定金的主張,因理由不正當、違法,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萬元定金的主張,本院有充分理由予以支持。被告稱“定金”寫錯了,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受理;因合同約定貨款應交船,被告稱原告未收錢提貨,構成違約,無法成立,故請求法院以原告違約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決被告食品公司退還原告定金1萬元。
[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
首先,原告支付的1萬元現金是什么性質的?是押金還是押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將公款借給私營企業違法嗎
2020-12-28怎樣舉報詐騙電話號碼
2021-01-06拘留分哪幾種
2021-03-17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要坐牢嗎
2021-03-21醉駕行政拘留7天可以探視嗎
2021-01-28勞動糾紛加班費可以要幾年的
2020-12-22被辭退會影響找工作嗎
2021-02-24交通事故意外險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2021-03-10就一個財產是否可以投保多份保險
2021-01-17被保險人家屬在不在保險所指“第三者”范疇內呢
2020-11-20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疑問有哪些
2020-12-01車禍死者身份不明也可保險理賠
2020-12-22買了不計免賠為什么不能全賠
2021-03-24保險利益原則有哪些
2020-11-12保險合同能否查封
2021-01-01鄉級人民政府怎樣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0-12-02土地承包經營權戶主有什么權利
2020-12-30土地轉包合同協議
2021-01-12公租房拆遷補償不滿意應該怎么維權
2021-03-17房屋拆遷時,門面房如何界定
2021-01-25